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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整治乱吐痰乱撒冥纸乱扔乱倒垃圾乱穿行行为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皮壳、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禁止沿街道抛撒冥纸,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七、公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模范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中,对公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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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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