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5〕50号),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30项、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87项。现将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予以公布。
一、市政府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凡未经市政府公布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无效,并追究实施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做好市本级下放县(区)管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附件:
1、合肥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合肥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七日